桂阳法院审结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 投资损失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据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报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因“挖矿”投资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详情显示,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李某、彭某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胡某出资用于购置“挖矿”设备,而设备则由某科技公司(周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代为采购、安装,并提供持续的托管运营服务。作为回报,胡某需每月从其收益中提取10%作为托管管理费支付给该公司。
在资金投入方面,胡某共计支付了人民币555,082元,这笔款项包含了通过虚拟货币APP支付的5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7,082元)以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198,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购买“挖矿”设备。
事件的转折点发生在2023年11月,当时托管运营的设备硬盘发生了丢失。以此为导火索,胡某于2024年将周某等四名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以其设备丢失为由,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返还其出资款共计57万元人民币。
法院核心判决依据与风险警示
法院在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理由,对类似投资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1.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的规定,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挖矿”,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专门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并且其支付款项和结算管理费均涉及虚拟货币,此行为被认定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涉案的委托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 投资损失索赔被驳回:针对胡某提出的损失索赔,法院从两个方面予以驳回。首先,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的交付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且其价值无法可靠地折价为法定货币进行计算。其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原告胡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原始硬盘的具体数量、实际丢失的数量以及因此造成的确切经济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投资者的深远影响与警示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涉足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者,传递出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信号和影响:
• 法律风险极高:国家已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交易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参与此类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极有可能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旦合同无效,投资者基于合同约定寻求法律保护的愿望将基本落空。
• 资金损失风险完全自担:在非法金融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予保护。正如本案所示,即使投资者确实遭受了财产损失(如设备丢失、资产被盗),也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最终往往是“血本无归”,风险自担。
• 举证困难加剧维权难度:在虚拟货币这类新型、匿名的投资领域,证据的留存和获取本身就非常困难。法院在审理时会严格审查证据链。如果投资者不能提供清晰、完整、合法的证据证明其投资额和损失额,将直接面临败诉的风险。
• 政策导向明确,切勿心存侥幸:此案再次强调了我国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市场持续且严厉的整顿态度。投资者必须清醒认识到相关政策的法律效力,任何试图在灰色地带进行操作的行为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应尽早远离此类高风险、不合规的投资项目。